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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但法治并没有真正走进生活,原因之一是法治文化根基的缺失,特别是传统文化中人情的影响。人情“对人不对事”,与法律制度“对事不对人”的运作要求相对立。人情观念造成法律制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效力下降。中国人情观念十分发达,理性化要求的法治规则与中国社会人情交往的潜规则并不合拍,人情观念对法律及司法制度的侵蚀造成法治化进程步履蹒跚。集权政治与人情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造成在人治传统十分深厚的中国推行理性和法治的任务十分艰巨。人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本位论、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义务本位论、官民关系中的权力本位论(官本位)、公私关系中的崇公抑私论、文化类型中的道德中心论以及动机效果关系中的动机中心论,构成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色,而这种特色具有抑制以人本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论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产生和传播的作用。只有积极培育适合于法律制度和依法治理的理性文化,才能有效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使法治秩序变成生活现实。从传统的人治国家和人情社会转变为现代的法治国家和理性社会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选择。法理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来自基于经济理性的自由竞争和交换,在其中,人际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制度有别于传统社会注重忠诚、亲疏远近等人格化情感关系的制度非理性。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具有开放性、进取性和革命性,而传统社会则具有封闭性、保守性和传统性。只有法理型的制度理性扬弃了传统社会的制度非理性,才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制度目标,和谐社会也才有可靠的制度保障。从文化的维度研究法治是法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对法治现实探索和反思的结果。中国正在描绘的一幅可能的法治图景,是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到法治文化的传播再到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必须以公民对于法律制度的信赖为前提,而信赖的基础则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们对自由的幸福生活追求的权利的保障。市场化改革不仅向社会的法治化提出了要求,各国已有的经验也为中国法制精神的培植提供了路径——制度文化实现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从道义本位到利益本位,从动机中心到效果中心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