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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认定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更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但目前学界很少将共同犯罪主观要件单独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剖析,也因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否包括共同过失争讼激烈,观点不一。即使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共同犯罪故意,对于共同故意的深入探讨也寥寥无几。这也是笔者将“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研究”作为硕士论文选题的原因。在刑事立法上单独规定共同犯罪最本质的原因,是共同犯罪通过密谋策划、互相分工,使犯罪易于实行,并便于对抗侦查、逃避打击,在客观上比单独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破坏性更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犯罪实质上应该叫做“协同犯罪”。而共同犯罪相较于单独犯罪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又根源于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沟通叠加形成的共同的主观犯罪恶意,各犯罪人之间的主观意思沟通联络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然要求,因此,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应该确立为共同犯罪故意,而缺乏这种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犯罪从根本上就是不符合共同犯罪立法理念的。而共同犯罪故意作为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态,既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一般共性,也有不同于单独犯罪故意的特点,从构成要素上来说,其具有的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更进一步说,共同犯罪故意不是个人故意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它把各共犯者的单个犯意联结成为一体,使得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本质就在于存在意思联络。认识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理解共同犯罪的关键。所以本文特别对意思联络从含义、性质及表现形式等方面深入研究,明确学界对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这也是本文最具创新价值的内容。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故意进行多种类的划分。为了进一步明确共同犯罪故意的内涵,本文又以共同犯罪的分工对共同犯罪人所作的分类为标准,将共同犯罪故意分解为各类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状态,即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在前文垫定的理论基础上,文章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疑难问题,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片面共犯问题展开具体论述。实行犯超越原先约定的范围,实际上改变了共同故意的内容,共同犯罪人之间的主观联系也就丧失了。因此,实行过限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个人行为。有关实行过限行为的性质在学界早就达成共识,如何确定何种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才是讨论该问题的关键。本文仍然区分共同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进行讨论,特别是对组织犯的实行过限行为确立了主观上超出预见,客观上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新颖。最后,文章通过对意思联络相互性问题的讨论,论证了意思联络的形式不仅包括双向的意思联络,还应该包括单向的意思联络,冲击了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突破了共同犯罪故意只能是双向意思联络的思维定势,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故意的片面共犯现象性质的认定,解决了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依据,弥补了共同犯罪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