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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族是亚欧草原上以游牧为主的一个历史悠久的族群。18世纪50年代中玉兹的黑宰部落和大玉兹的阿勒班、苏万部落进入现中国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行政辖区游牧。十九世纪末黑宰部落进入田野点新源县游牧,成为该游牧地游牧群体的主体。哈萨克牧区社会是一个血缘、地缘与宗教重合的传统社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哈萨克牧区社会同其他农业区社会一样也历经了四次土地改革以及与四次土地改革相伴生的许多重大社会改造工程。为了探讨这些基于农耕社会进行理性设计的社会改造工程在牧区的实践成功与否,边际性社会“沉默的”的边缘性社会群体是否分享了社会进步的成果;为了向学术界展示一个变革中的游牧社会的形象,为中国的社会学界提供一个农村社会发展的特殊范型,为乡村社会、游牧社会研究提供补充性解释,为推动新疆多族群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族群团结,本研究选取中国哈萨克族群,通过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哈萨克族相对集中的全国畜牧业示范县新源县,以土地制度变迁为视点,来透视哈萨克牧区社会所经历的土地实践及与土地制度变迁相伴生的社会改造工程的运行状况。 土地制度是农业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部分,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内容起着决定作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牧区民主改革变草原为民族公有,牧民对自己占用的草牧场可以全面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激发了牧民生产积极性,畜牧业有所发展。牧业合作化是建基于牧民互助传统上的整合结果,是在劳动力、畜力和资金上采用的协作办法,此时牧民和畜牧业的产权相对清晰,对畜牧业有利,使畜牧业保持了良好的制度绩效。人民公社时期草原全民所有和牲畜集体所有,改变了自古以来牲畜私有的状况。对单个牧民来讲,草原和牲畜都变成一种公共物品,不拥有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牧民土地和牲畜产权都出现“残缺”。 农业区家庭承包制是农民自下而上的变革,是一种自发秩序。国家将建基于农地的制度设计移植到牧区,在牧区实施草原牲畜双承包制度。国家观念中的草原承包对草原环境保护很有裨益:一方面,通过草场承包制度将草场划分给牧民,有利于每个牧民家庭保护和管理好自家的草场。当所有人都能保护好自己的草场的话,整个草原环境也就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引入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牧民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就会注重草场的保护和建设。草原承包制是在《草原法》符号化的背景下实施的,《草原法》的符号化导致了草原产权不清晰一直延续。草原产权是在人口激增,草原总量减少、自然资本化的背景下日益凸显出来的。伴随着土地制度变迁草原产权也发生着不同的变化。草原产权的变革启示,在牧区现代化建设中重要的不是继续深化家庭承包而是明晰草原产权。游牧定居是国家用于改善牧民生存状态的用意良善的国家项目。在草原家庭承包前哈萨克牧民定居只是个案,草原承包到户,导致游牧社会的终结。牧民定居是新疆牧区最显著的社会变迁。牧民定居改变了牧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条件,改变了游牧社会传统单一的经营方式,使哈萨克族群和全国其他族群一样平等分享中国社会改革进步的成果。但牧民定居却成为导致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之一。草原承包使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处于两难。在草原承包的制度惯性下,要考虑如何兼顾草原生态与牧民生计的制度设计。草原承包推动了草原牧区社会的变迁与整合。 由于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国家开始大规模开展生态保护行动。国家的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是建立在超载过牧理论假设之上的。因此,国家制定了牧区禁牧时间和减少牲畜的政策,这些政策导致了产业结构相对单一的牧区牧民生计的艰难。草原生态保护与新牧村建设中关于提高牧民收入的要求出现两难。在兼顾草原生态与牧民生计的措施上笔者提出草原承包制度不以家庭为草场利用的唯一单位及不限于产权改革的建议。 在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快速分化的条件下,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整合系统,以保证社会稳定、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利益同存、价值共享、资源互有,需要运用制度、法律、组织和舆论等手段,营造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分化环境,协调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牧区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各类中间组织的发育,使牧区以行政性和先赋性整合为主的机械整合机制向以契约性为主的有机整合机制转变。在社会整合的具体政策选择上,笔者提出:建立牧民参与机制;建立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和社会阶层结构;以城市化拓展牧区居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关注社会分化过程中出现的牧区弱势群体;将发展教育作为促进牧区社会整合的策略。 作为新农村建设一种范型的新牧村建设是实现牧区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这也是本研究重点关注的内容。笔者根据新牧村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基础上的符合牧区实际的具体措施:根据牧区牧民文化水平、知识技能的现实状况,通过技能培训、发展文化事业,重新认识和理解牧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营造尊重知识及知识分子的氛围等措施来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化新型牧民。关注农牧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生态建设中牧民权益的保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需要对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牧民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和拓宽渠道增加牧民收入来保护牧民权益等。 草原生态保护的要义在于明晰草原产权制度。新牧村建设依赖于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草原生态保护对新牧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明晰草原产权有利于优化内外部环境,有利于牧民主体自主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有利于牧民集体经济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利益主体政治参与和对政府决策的纠偏。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了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中草原生态保护的措施:发展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生产水平;建立实行单嗣继承制的家庭牧场及通过企业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笔者基于生长于哈萨克游牧社会环境和对哈萨克族群社会发展高度关注的原因,以一名非本族群社会学研究者的身份站在社会学研究的立场,客观、公正、理性思考并探讨中国哈萨克族群牧区社会的变迁,对于现代产权制度框架下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落实、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现代化新型牧民培养,牧区、政府、牧民的良性互动等社会问题都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