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回顾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情况,总结了当前学术界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各种观点。以现代产权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为指导,指出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政府特许经营”的概念引入到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研究当中,试图构建一种“风景名胜区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在构建模式之前,笔者在大量的实地调研和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基本关系结构”。然后根据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思想,明确了从国家到地方的经营权转让的授权过程,形成了“授权体系结构”。接着指出了两大主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各自的责、权、利,同时强调要通过法制和监督来确保模式的顺利实施,形成了“运行管理体系结构”。这三个结构如同三角架的三个支点,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风景名胜区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在模式构建的基础上,笔者对模式的实施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实施推进的程序和实施建议。另外,笔者还指出了模式实施过程中的两大重点问题,即选择合适的受许人和完善监管体系;以及两大难点问题,即对资源价值的准确评估和对受许人的有效激励。前两者是在运用该模式时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后两者则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把“政府特许经营”的概念引入到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的研究中,试图扩大“政府特许经营”概念的外延,以构建“风景名胜区政府特许经营模式”的方式来说明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应当如何转让。二是在“风景名胜区政府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难点问题的分析中运用了委托代理理论。
对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评估是本模式的重要内容。虽然目前无法做到对资源价值的准确评估,但本文还是介绍了一些资源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旅行费用法(TCM)和条件价值法(CVM)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