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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被称为约定财产合同,是指有结婚意向的婚前男女或者已经结婚的夫妻之间对双方各自财产、原来共同共有的财产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就如何对与他们发生财产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与法定财产相比婚姻财产制度更具备适用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自婚姻法明确夫妻财产制度以来,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持续发展,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越来越详细,最高院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出多次出台司法解释,以满足了人们对于确定财产归属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然后,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夫妻约定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法院的司法判决都存在适用难的问题。像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种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修改、完善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这已经成为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本文对当下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且在国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对,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完善和解决相关效力问题提供了参考。为了实现对第三人权利的保障,笔者针对《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设立公示程序的建议,并且针对夫妻约定财产效力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本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当下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概念进行了阐述,并且分析了该制度的特征和内在价值,希望能够为全面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涵提供保障。第二部分对当下中外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制度进行研究。笔者以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权威研究对象,对比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体系的建设状况,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第三部分笔者以司法实践为核心,对当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状况和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笔者指出当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约定夫妻财产的具体内容;其次,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外在效力不足;再者,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和法规撤销等缺乏规范性指引;最后,缺乏劳动家务补偿制度等相关内容的规定。第四部分笔者对上述内容的不足之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和完善,并且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笔者在该部分提出了增加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公示程序、构建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财产制度变更和撤销程序等合理化的建议,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