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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各地方试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指导下开展了宅基地置换的土地制度改革。宅基地置换正是在中央实行的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地方政府需要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冲突中寻求平衡的一种土地集约利用、整理的行为。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应当在宅基地置换中获取尽可能充分的财产权益,然而由于现行宅基地制度规定比较笼统,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不完整,并且政府在置换中扮演的双重角色,公权力的不合理行使对农民土地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对宅基地置换实践考察研究,对其中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因素进行梳理,并且分析探讨更深层次的制度性障碍,寻求宅基地置换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路径。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内容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土地权益概述。首先介绍宅基地置换的背景与概念,接着对宅基地置换进行法学分析,论述了宅基地置换的法律基础、置换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本质,最后分析了宅基地置换中涉及的农民土地权益。第二部分,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问题分析。首先分别考察分析了天津市、上海市和浙江嘉兴市的宅基地置换实践,接着总结归纳出实践中存在的比较共性的农民土地权益受损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地方政府推行强制置换,置换中不动产权属变动模糊且补偿不合理,置换后农民的生产保障不足几个方面。第三部分,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制度性障碍。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缺陷,宅基地法律制度是在保障理念这一单一价值理念指导下构建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规定了占有和使用的权能而缺失了最为关键的收益和处分权能。这种使用权的非物权性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对农民权益产生损害。政府主导推行的宅基地置换呈现出政府强权与农民弱权的局面,导致了农民参与权的缺失,同时我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缺失使农民的宅基地增值收益严重不足,这些都共同作用对农民土地权益产生影响。第四部分,宅基地置换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要确立宅基地置换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原则、倾斜保护原则和农民参与原则;其次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充实宅基地用益物权内容,逐渐放开宅基地流转范围并且健全确权登记制度;再次要改善宅基地置换中的农民参与效果,加强农民对置换的实质性参与并建立收益分配的民主协商机制;再者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通过土地发展权制度和宅基地置换基础上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市场的构建以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最后通过置换后农民生存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健全来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