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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学生伤害事故问题解决的关键。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理论上有不少争议,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做法,导致长期以来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无所适从。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阻碍学校发展的突出性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以防止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进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本人造成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概念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内理论界主要的有代表性的观点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一部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外延和内涵两方面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明确的界定。从学生、学校、事故的范围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明确指出本文所研究的学生范围专指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而不包括在校成年学生。其次,明确事故发生的范围,在以“门至门”为原则的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本文以民事责任承担的归属为依据,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和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这些都为下一步分析学校的民事责任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首先,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必须要搞清楚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怎样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立足点,关系着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本部分在对国内各种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包含有他们之间特殊的教育与被教育、保护与被保护等关系,以及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再者,分析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依据即为学校对学生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认为,获利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信赖关系理论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接着具体分析了学校对于学生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为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做了铺垫。最后,分析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要素,承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为侵权责任,作为后文研究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基础。第三部分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是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对于学校而言,承担民事责任就需要对民事责任进行认定。民事责任的认定,离不开对归责原则的研究、过错的认定、责任的划分与免责等的探讨,所以本部分分别从归责原则、学校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论述。在归责原则方面,本文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受害人不同的年龄段规定学校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过失情况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过错方面:主要研究学校存在“过失”情况下的责任认定。研究“过失”总是与“注意义务”分不开的,从理论方面对过失的判断进行划分,存在“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学校过错的认定采“客观标准”之法定标准,在法无明文规定时采用“理性人”标准。同时为了更有利于实践操作本文就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标准。在因果关系方面,按照“安全保障义务”不同,具体阐述了在学校负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两种不同情况下,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最后,是有关学校民事责任的分类。本文将学校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其中重点阐述了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责任分担情况。而对于免责情况的分析也是研究学校侵权责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国外学校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从理论方面探讨了国外学生伤害事故对于学校注意义务以及过错认定的标准。其次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有关学校民事责任方面的具体操作实践,对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采“三要件说”,以及学校的过错认定标准不仅仅为法定标准,而应加入“善良管理人”(理性人)的实践标准等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最后是关于我国学校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首先,在对我国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现行法律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此事故规定的不足之处。其次,在责任赔偿方面,本文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应该被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并将学校赔偿责任保险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