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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关系着农村居民居住权利的实现。其核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包括初始取得制度和继受取得制度两个部分。目前,我国关于该两项制度的规定在价值取向、立法体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些不足可以概括为与社会实践所脱节,不能有效地规范现实中问题。立法上的滞后与理论上缺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体系化思考不无关系。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文沿着从理论到规范到实践的思路展开,梳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学说和规定,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基本原则、初始取得制度的整体结构、继受取得制度的基本框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涵。这一部分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概念上特指农村居民因建设住宅利用集体土地而形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通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较,文章概括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等七大特征。在本部分的最后,笔者论证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功能和保障功能的关系,确定了物权功能的主导地位。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规范视域。回顾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规范的历史变迁,本文总结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即从党内规定到国家法律的回归、从较为自由到严格限制的变迁、从适应国情到落后现实的倒退等三个方面。反思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规范的具体现实,本文发现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不足之处,即立法体系混乱、立法空白较多、立法严重滞后、立法价值单一等四个方面。在本部分的末尾,笔者归纳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含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节约用地,合理规划、权利优先,适当限制三项。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初始取得。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实务和理论的总结,本部分构建了该制度的基本框架。作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一般主体为农户,特殊主体包括户籍已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军人、在校学生等五类。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一般主体取得宅基地应为无偿,特殊主体中的部分主体应支付适当的出让金。在本部分的结尾,笔者讨论了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程序中的行政审批、权利救济程序、取得登记和使用期限。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继受取得。通过对禁止流转说、限制流转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坚持宅基地的自由流转。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转让主体、转让客体、受让主体以及具体限制四方面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作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主体和客体应符合初始取得的法律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均可成为继受取得的受让主体。但是,宅基地的流转应受到优先购买权、权利期限、权利登记等具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