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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地方金融产业迅速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行业繁荣有着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伴随而来是监管问题日益突出,金融风险不断累积。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结构不合理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制有效性面临挑战。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是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出现了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等诸多问题。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分问题成为我国金融制度建设中亟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探索中前进,逐步确立了金融监管的横向分权,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金融监管权分散到了中央银行和中央层面分业监管机构。当前中央主导的监管体制使得金融立法和决策权过于集中在中央,导致金融政策比较宏观单一,难以兼顾各地多样化的实际需求,金融资源难以全面覆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望推动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次金融体制改革为纵向分权,亦即在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打破金融监管主要以中央为主的局面,重新配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单一制国家内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等领域的事权,亟需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目前,导致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不完善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竞争。中央与地方竞相追逐金融资源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竞争的无序化。其次,金融风险的财政化。由于金融业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导致政府不顾金融风险,利用金融业代替财政职能,最后,权力约束机制缺失。中央单向配置金融权力,监管模式弊端凸显,缺少相关立法确定地方监管权力导致地方监管行为混乱无序等。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首先应当在兼顾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分的原则与路径;其次,构建金融监管分权的法律化框架,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有法可依;再次,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机构职责边界;最后,完善监管机构间职能分工,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以保障整个分权体系的有效运作。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基本理论的阐述,权力划分现状以及当前体制存在问题的分析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划分领域抛砖引玉,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构建之路,真正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权体制,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