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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以2004年O E C D理事会正式通过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公司法》、新《证券法》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判断依据,吸收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进行了规范研究和定性研究,构建了可操作性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根据需要,收集整理了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上市公司原始数据和其他次级数据,引入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提出了在酒鬼酒公司实现共同治理的思路。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一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良的公司治理状况,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目前公司资金链断裂,财务危机暴发,企业职工闹事,公司处在崩溃的边缘。
要拯救公司,首先必须从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入手。
鉴于酒鬼酒公司的特殊状况,也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酒鬼酒公司建立由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共同治理的核心在董事会决策环节。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在董事会中合理配置是构造共同治理模式的关键。
基本步骤是:首先,用米切尔分析模型分析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的程度,确定由“完全型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其他利益相关者则由独立身份的人员代表其利益参与公司治理。
然后,改组董事会,使董事会成员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内部董事、代表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关联董事和代表不特定的利益相关者的独立董事组成。
最后,建立董事会议事机制,使各类董事根据各自代表的利益对议案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