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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为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提供了制度支撑。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法定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关,理应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关于人民检察院监督环境保护的规定存在监督途径单一且属事后监督、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程序缺乏等方面的不足。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不力的现状,应从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以及监督责任等方面予以完善。本文在反思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检察机关监督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的正当性基础。我国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而且还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具有监督环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第二部分,我国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的规定及其检讨。通过梳理我国宪法、刑法、两高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关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的规定,总结出我国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机制规定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域外考察。本部分主要从域外检察机关监督环境保护的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考察,为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对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的制度构想。本部分从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环境保护的途径、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环境保护的范围、探索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环境保护的监督程序等四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