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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物权法》通过非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支持,基本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性规范。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符合物权作为支配权、变价权的本质,有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民事诉讼法》从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管辖、裁定等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设立在特别程序中,显然是一种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具有非讼程序的性质,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争议。同时允许特别程序向诉讼程序的转化,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公平。但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粗陋,随着审判实践的向前推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不可避免的涌现出一些问题,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确、具体操作程序有待细化以及救济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难以满足丰富复杂的担保物权体系。面临不断涌现的司法难题,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显示出完善的必要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范围应首先明确客体的适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主体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与审理阶段的审查虽然都是形式审查,但应当作出区分:受理审查着重围绕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而审理阶段则围绕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两方面内容进行,审查程度应拿捏到“确有争议”的地步。对适用该特别程序的裁定救济应包括直接救济,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由于非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没有既判力,因此有关主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还可采取再行起诉的间接救济方式。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结合民事程序法的基础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细化具体的操作程序,构筑起申请—受理—审查—裁定这一完备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使得这一制度能够真正有效贯彻落实,担保物权可以快速有效实现,提高交易安全和效率,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