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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TRIPS协定,要求我国切实加强对药品专利的有效保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实现小康的新阶段,包括医药开支在内的保健支出,将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成为关系我国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同时,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对我国仿制药品生产产生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目前医药产业投入少、研发能力弱的状况下,我国居民的药品可及性——既获得能负担起的、用以维持自身健康所必需的药品的能力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本文从TRIPS协定产生背景和基本原则入手,对与药品专利保护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剖析,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协定中强制许可条款运用等引发的贸易争端,指出TRIPS现有条款在平衡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上存在不足。为了在TRIPS框架下解决这一矛盾,多哈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公共健康宣言》。该宣言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可运用TRIPS中有关强制许可条款来维护公共健康,但对于没有仿制能力的国家,该条款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多哈宣言》在平衡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上仍有相当的局限性。其次,回顾了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的发展历程,现有与药品保护有关的法规与TRIPS协定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得出我国在加入TRIPS协定前,在药品保护的制度方面已经和国际接轨的结论。TRIPS协定对药品可及性的影响,就我国这样长期依靠仿制为主的发展中大国来讲,将主要体现于对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药品价格的影响上。药品价格越高,我国居民药品可及性就越差。本文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药品价格变化趋势,并做适当的国际比较,得出,在加入TRIPS协定的短期内,我国药品价格将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但随着专利药对仿制药品替代的逐步增多,与国民健康密切相关的一些专利药品价格将面临着上涨的趋势。最后,本文在回顾药品价格管制这一我国长期作为提高药品可及性的政策形成与演变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其在控制药品价格上所起的良好作用和弊端,并指出这一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多方利益,尤其是应鼓励新药研发等。进而,本文探讨了强制许可作为增进药品可及性的政策在我国的可行性,在对其他国家实施该项政策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强制许可的作用主要在于威慑,不能单纯依赖其降低药品价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