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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虽然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利益都格外重视,但是,近几年来,我们在新闻媒体上时常能见到监护人侵害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呈多发趋势,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利益成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中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利益的保护,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在其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尽完美之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在于现有法律规定法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主体较多,但是却忽略了检察机关在其中应起的作用。与以往相比,国家监护的观点逐渐被人们接受,公益诉讼理论逐渐发展完善,加之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中的显著优势,让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同时,未成年人受到不当监护的案件时有发生,况且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能否得到妥善监护事关公共利益,现有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主体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很好完成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利益的任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介入,提升检察机关在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这样不仅符合检察机关现阶段的职能定位且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在受到来自其监护人的侵害。现阶段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公益诉讼缺位,检察机关对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职能定位不清,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规范缺失,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监督措施软弱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真正能单独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阻碍。对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的保护,需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立法层面上应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层面上应拓展法律监督路径,加强司法机关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建设。在行政层面则要完善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