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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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文化作品新的生产方式、新的传播途径以及新的经营模式的出现导致列举合理使用法定情形的传统立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现实需要。自2020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引入“三步检验法”以及增设第十三项“其他情形”作为合理使用判断的兜底条款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该兜底规定较为模糊,所以很多人也对合理使用中“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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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文化作品新的生产方式、新的传播途径以及新的经营模式的出现导致列举合理使用法定情形的传统立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现实需要。自2020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引入“三步检验法”以及增设第十三项“其他情形”作为合理使用判断的兜底条款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由于该兜底规定较为模糊,所以很多人也对合理使用中“其他情形”的范围界定产生了诸多不同见解。而转换性使用作为一项在国外还比较成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理论,成为了我们解决我国合理使用司法问题不可忽视的学理工具。我们应该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二十四条上的修改,合理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来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新时代司法实践的发展。文章主体架构主要分为六个版块。第一章和第六章分别是引言和总结,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文章重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转换性使用理论的提出及争议,主要包括转换性使用的提出背景、转换性使用的提出和转换性使用的争议这三个方面。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判定,具体分析了转换性使用的内涵、转换性使用是对“四因素法”中第一个因素的判读、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认定中的作用这几个方面。第四章主要介绍了转换性使用理论在我国司法应用情形,主要包括转换性使用补充解释《著作权法》中的“适当引用”规定、结合“三步检验法”直接运用转换性使用、回避转换性使用认定这三种情形。第五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对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借鉴,主要包括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对我国的意义和我国应如何借鉴转换性使用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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