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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仲裁法》实行20余年来,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最为突出地问题是对仲裁庭权力的不重视,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权力中,仲裁庭的程序性权力又是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核心权力。本文从仲裁庭的程序性权力这一本质问题开展讨论,从体系上了解其定义,来源以及具体内容,从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释明权四方面的程序性权力进行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及实践,结合中国当下的立法和实践,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商事仲裁庭中程序性权力的概念及性质,区分了仲裁庭权力与商事仲裁权的区别;第二部分阐述国际商事仲裁庭中程序性权力的来源,将其来源分为当事人的授权、法律的授权以及仲裁机构的授权;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临时保全措施决定权、调查取证权以及释明权的立法现状;第四部分针对以上四个权力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