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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和立法体制下,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后,行政机关相对自由地掌握了立法资源,在本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中,对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进行扩张,以立法为手段来巩固和强化本部门的各种职权;最大限度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行政立法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表达形式,目标指向是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政策目标,实现公共利益。但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却与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相左,对政策主体、客体以及目标均带来巨大危害,对政策主体来说,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破坏了决策科学性,损害政府公信力;导致行政管理职权不清、相互扯皮,降低行政效率;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滋生权力腐败。对政策客体来说,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干扰社会资源的分配,导致对政策客体的不公平待遇,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对政策目标来说,主要是影响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因此,寻求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有效途径,对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具有现实意义,对保障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问题和公共政策分析、公共政策选择、公共利益等理论是本文的立题依据,本文旨在分析现状问题产生原因,多维度研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背景原因和现实原因,结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美国《爱国者法案》分析,发掘国内外两部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化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采取了哪些有效控制途径等,从而借鉴国内外行政立法案例在控制部门利益化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从理论与实践中,总结出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的三大途径:一是政策观念途径,行政机关自觉树立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观念,包括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民主观的深入人心;二是规范程序途径,包括建立行政立法公开制度和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三是立法监督途径,包括强化行政法规合法性审查、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以及加强权力机关监督。三大途径从源头治理、过程监督、末梢管控多个节点,有效控制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化问题,为建立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法治政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