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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和科学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时代特点,在法律的制定与运用的过程中时常能窥见到科学的身影,可见法律与科学逐渐融合、共同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面对这样的大背景,法官在审查判断的时候越来越离不开科学的助力,科学证据逐渐活跃在法庭之上并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目前与科学证据制度息息相关的明文规定却依旧寥寥无几,无法满足诉讼现实的需要,科学证据的本质是什么,科学证据究竟该何去何从,法官应该怎样去判别和审查科学证据……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给予科学证据更多的关注,构建和完善科学证据制度是我国法治道路建设上必须攻克的难关。本文通过整合数据、分析案例、对比裁判等方式切入问题关键,剖析科学证据目前面临的问题,探讨科学证据的特殊性,并借鉴了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科学证据制度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科学证据的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有关我国科学证据的基础介绍,主要包括三方面:明确定义、证据分类和特征。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对科学证据的解读,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明确科学证据的定义,认为科学证据是利用科学原理或者科学技术获取、分析的能够解读案件的内在联系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集合体。与此同时,将科学证据进行分类,使其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从证据属性的角度对科学证据进行种类解读,认定科学证据与法定证据类别既有相似部分,又有特殊部分,从而分析了科学证据本身的特殊之处,需要制定新的规定来约束它。第二部分两大法系的科学证据制度的对比分析。本文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的科学证据制度进行分析,重点剖析其科学证据的可采原理和采信标准,结合两大法系的共同性原则和特有性标准探索我国科学证据制度的完善之路。第三部分针对目前科学证据的使用现状提出存在相关问题。分别从立法空白、司法现状和学理争议三个角度对科学证据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剖析,梳理了从立法到庭审、从理论到实践、从国内到国外的矛盾对立之处,根据矛盾提炼出目前科学证据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科学证据认定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结合科学证据的特性和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得出科学证据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解决科学证据动态形成过程中的知识结构性、程序可靠性、专家的偏见、法官的偏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