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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随着行政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手段,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虽然行政合同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但在行政实践活动中的应用却较为广泛。然而,作为柔性化行政手段的行政合同,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与我国现实行政环境相结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行政合同因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享有优越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优益权。而在我国行政权力强势的传统之下,行政主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优益权的无序行使,难免会使行政合同演化为纯粹的行政命令,最终失去其原有价值。这就需要对行政合同优益权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首先,明确何为行政合同优益权以及合同优益权都有哪些内容。在行政合同中,对合同优益权的内容结合合同优益权的相关理论以及我国行政实践,可以概括为对行政合同标的的决定权,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选择权,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强制执行权,制裁权,其他优益权等。还有,对行政合同的契约性与合同优益权之间的内在矛盾做出分析,并试图调和以期达到辩证融合。其次,从行政合同优益权范围模糊,程序性控制缺位,实体法律缺失,救济性措施有待完善等方面对行政合同优益权存在问题全面分解。对于造成问题的成因则是在缺乏公共利益判断标准和诉讼中缺少合理性审查的操作方面,以及缺乏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规制方面进行了剖析。再次,研究法德英美四个国家的合同优益权规制的相关制度,以期对我国行政合同优益权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借鉴。当然,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其不适合我国现实行政实践活动的地方,并加以改善或摒弃。最后,从控权理论出发,给出行政合同优益权控制的理论基础,再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提出合理控制合同优益权的方式和措施,其中程序方面又分为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最后适当的提出对行政合同优益权的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