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mile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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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一大批成功的家族企业,积累了庞大的家族财富,而股权、股票等经营性资产成为了家族财富的重要载体。随着第一代创业者的老去,庞大的家族财富如何传承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家族企业主们希望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可以继续保持对家族企业的治理,而家族信托制度就成为了他们的理想选择。但是以股权设立信托在我国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股权信托的登记和税收问题,尤其是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信托还会面临着监管障碍。这一方面使得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面临着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使得信托这一具有独特功能的法律制度无法得到适用。因此,需要分析实践与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而给出相应的建议。本文首先对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在我国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明确了家族信托和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的内涵,以及这种制度所具有的价值。第二部分明确了在现有制度下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具有原则上的可行性,以及企业主们为实现目的而做出的选择:“资金信托+SPV”模式,引出我国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在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在信托法与证券法领域会遇到的困境。例如在信托领域中存在的信托登记法律不完善导致的财产登记内容不明确和登记效力模式不合理,信托税收法律的缺失导致的重复征税与税收流失,在证券法领域内的非交易过户无法实现和信托保密义务与证券信息披露的冲突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的具体问题,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在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与证券监管下的探索三方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一是在信托登记上依据信托登记的二重性,明确信托登记的内容为物权登记与信托法律关系的登记,采分散登记模式,同时协调财产隐私与登记生效之间的隔阂。二是在信托税收上采取信托导管理论为主,信托实体理论为辅的原则,确立纳税主体,避免重复征税,以发生主义课税为原则,避免税收的流失。三是在证券监管探索方面,明确上市公司股份的移转仅为形式移转,确立非交易过户原则,以上市公司企业主是否保留控制权为标准,明确在保留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不需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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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究碳源种类及含量与活性污泥膨胀之间的关系,采用SBR反应器,并根据不同的碳源种类和含量分为2个阶段,在运行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考察碳源种类及含量对诱发SBR反应器污泥膨胀的影响.结果表明:以葡萄糖、蛋白胨、尿素、腐植酸和十二烷基苯磺酸钠为碳源,且碳源含量随生活污水同步变化的SBR反应器发生了污泥膨胀,膨胀时间更早,维持时间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