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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具有预防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的功能。美国是该制度的起源地,也是产品召回制度迄今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善的国家,随后该制度被许多发达国家所效仿。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之相比,起步较晚。近些年来,关于缺陷产品的诉讼越来越多,这也说明了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紧迫性。要想建立一个体系完整、应用范围广泛、易于操作的产品召回制度,那么参考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了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立法实践,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是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缺陷产品的相关概念、分析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程序及相关功能。其次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的制度。在这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关于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阐述了目前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程序等,其中着重介绍了美国关于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的措施。再次是对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论述。详细论述了目前我国缺陷产品的立法状况,通过与美国制度的对比,指出了目前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之处:该制度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法律强大的支持;对于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完整且严厉的惩罚制约机制,使得产品召回制度没有良好的威慑和警告作用。最后详细论述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我国应从立法上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产品缺陷判断标准,以利于对缺陷产品的判断;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制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产品召回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真正起到威慑和警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