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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健康福音的同时,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医疗行为的性质以及现有的相关移植制度的不完善,伴随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危害行为。产生这一系列危害行为的原因主要有:1,人体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缺乏;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3.,死亡标准的单一化。其中,制度的不完善包括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不完善和行政法规,刑法的不完善。为了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能够更好的为人类造福,减少其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有必要运用刑法手段对人体器官移植中所产生的具有危害性的行为进行调整。我国现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制度规制力量目前主要来自于现行行政法和刑法中的部分罪名。本文主要通过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性质,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涉及主体的不同,从特殊的医疗性质和刑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与之相关主体和已经出现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方式。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体器官移植原则、现状、性质的特殊性阐述。基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涉他性,其对现有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冲击,加之供体紧缺的原因,引起了一系列不能为现行刑法所涵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避免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负面效益的扩大,需要提及刑法这种具有更强威慑力的调整方式。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规制需要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的配合,刑法规制的出发点主要是人体器官移植原则,根据该技术本身的特性结合现实状况,能够更好的建立相关的刑法规则。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包括器官捐献制度和《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有关罪名的评析,提出刑法规范的拟新和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建议包括对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捐献制度,《脑死亡法》,我国现行刑法的建立和完善。关于人体器官捐献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有效的人体器官信息捐献和分配平台,加之公平正义的监督团体,包括医疗标准和法律规制的监督,参考有关国家的器官捐献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提出更有利于规范捐献行为和移植行为,更有利于发展器官捐献技术的器官捐献制度。关于《脑死亡法》,笔者认为,脑死亡标准的建立更适应现代医学的要求,也更能够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中供体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在医疗过程中运用医学标准规制医生的治疗活动,防止相关的非法行为产生。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器官移植行为相关的四类主体的危害行为进行分类和评析,此类行为主要分为两类,包括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交易行为和医疗行为。并对人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与刑法相关的死亡概念的多样化和利弊进行比较,针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希望确立双重的死亡标准来保护供体权利同时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交易行为包括以人体器官和人体器官有关信息为客体的交易,主要是对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伤害。其中对人体器官信息的交易和相关广告的发布行为属于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上游行为,会对以器官为客体的交易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会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相应的刑事立法进行规制。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于人体器官移植所涉及的各种主体行为,在行政法规调整的基础之上,新型的危害行为需要刑法自身的丰富和完善以更好的认定具有危害性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完善的依据主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的特殊属性和实施器官移植手术所应当循序的原则为基础,对相关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提出需要新设立的罪名和对现有罪名的丰富。配合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制度的完善,希望的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负面效益降到最小,正面效益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