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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对民国律师制度的设计与实践进行一个外在视角的观察,通过对这段法制建设的历史考察做一番法律史的回顾。将时间限定在1927-1937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形式上统一了中国,国家处在一个全面的制度建设时期。在这个时段内律师制度的设计方面全面展开,颁行专门的律师章程、律师委员会章程、以及民事、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代理、辩护内容的规范性规定,建构起一个完整的律师制度,律师执业活动也在沿海通商地区广泛开展,涵盖了行业组织、社会参与、及于法官的冲突等社会事件。真正的制度,植根于实践,展现于实践,而非记载于法律文本,实践中所表达着的制度,才是活生生的、发生了的制度。律师制度作为一个源自西方的舶来品成为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其运作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司法环境和与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整体配合,在民国时期律师制度在实践中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设计的初衷,伴随着很多潜规则,带来很多负面的效应,但结合特定的环境也超出了制度的预期。本文选取民国广州地区律师的活动作为线索,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民国律师制度的实践过程,并分析律师制度的设计与实践效果产生偏离的原因,从而反思律师制度在司法机制中的运行。全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民国律师制度建立的社会历史背景,民国律师制度发端于清末法制改革,历经了清末、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民国南京政府时期,该部分作为制度的背景性介绍与回顾;第二部分介绍民国南京政府期间对律师制度的设计,通过制度文本分析其设计思路和对制度的预期设想;第三部分论证选择广州作为样本的原因,分析广州样本对整体制度的代表性和由其地理人文环境导致的特殊性;第四部分通过对广州律师执业活动、社会参与的状况律师公会的运作,考察分析律师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第五部分分析制度设计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六部分结语对民国律师制度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