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德义务应纳入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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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各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一现象不仅冲击着人们道德良知的底线,更引发我们的法学视角思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然而,没有法律支撑的道德难以对人们的冷漠无情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笔者建议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同时要严格把握入罪的限制条件,从而做到既有效惩治此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冷漠和怠责行为,用法律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又防止简单、片面地道德行为法律化,以致与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相违背而刑及无辜。本文试图从“见危不救”入罪的基本依据、不履行重大道德义务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入手,以此来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简单探讨。“见危不救”入罪有着坚实的法理学基础,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具有非常强的互补性,当道德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法律自然不必干涉;但当道德对行为的约束苍白无力,特别是涉及对他人的侵害或威胁时,道德的法律化无疑是个理性的选择。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法律规范,才能保障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从刑法学的角度看,“见危不救”入罪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刑法功能的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有损于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不仅要从道义上加以斥责,更要从刑法上给予惩罚。因此,对某些重要的道德义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然而我们也要防止对重大道德义务的界定模糊造成刑及无辜的后果,从侵害法益对象的重大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危险且紧迫)和可能性、排他性支配力的具备、未履行义务造成的严重后果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定,从而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违背刑罚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取向又能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有效惩罚,以此来体现刑法的价值,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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