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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具有强烈的学术色彩,是对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证明。为培养我国经济建设所需人才,我国建立了学位授予制度,并通过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公立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的建立,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巨大变化,学位授予的法律制度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不适应反映在在现实中就是公立高校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特别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①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②以来,学生状告母校不授予学位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的出现打破了我国特别权力关系传统理论对行政诉讼范围的束缚,开创了我国法院受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先河。因为学位的特定功能,在已经出现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教育纠纷中,很多是因高校拒绝向学生授予学位而引起。这些案件的出现,引起了学者们对高等教育领域问题的广泛关注,对与学位授予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思考。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立高校在学位授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法律制度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目前的需要,有必要对该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制定诸如《学位法》新的法律,使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好地规范公立高校在学位授予中的行为,尽量减少或避免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因学位授予而产生的纠纷,及时维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在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对公立高校的学位授予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思考。首先,针对学术界对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权渊源不同的理论认识,在对这些理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属于行政委托授权。公立高校是代表国家来行使学位授予的权力,与之相对应的是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权是一种行政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在此前提下,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权力属性。针对有学者提出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观点,本文在分析辨别的基础上提出其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并将其具体划分到行政确认的形式和种类中。其次,本文对现实中容易出现的与学位授予相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别厘清,明确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避免公立高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公立高校学位授予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学位授予制度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景、立法制度上的缺陷和公立高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析。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甄别,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措施。从在立法和高校具体操作中应该遵循和体现的行政法治精神和原则,完善学位授予的程序,明确学位委员会相互之间的地位和权力界限以及完善学位授予纠纷的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我国《学位法》的制定和其他学位授予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进言献策。在完善学位制度的同时,为学位申请者提供全方位的救济体系,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权工作地进行,实现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