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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争端频出,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当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端时,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寻求更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方式,即诉讼或仲裁。将调解程序融入仲裁程序中是中国仲裁体系的特色,并且与国外相对独立的仲裁-调解和调解-仲裁相区别,中国的仲裁调解展现的是完全的融合,仲裁员可以在仲裁程序中随时开始调解,以及在调解结束后随时返回仲裁程序。因为没有法律严格规定仲裁员-调解员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仲裁员-调解员常有偏好的调解技巧,而考虑到中国的国家文化特征、企业制度文化、中国人的复杂心理状态等,仲裁员-调解员往往会遭遇独特的调解障碍。另外,由于仲裁员-调解员同时兼具两种角色,这样是否会对当事人心理产生影响也值得探究。本研究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通过对中国从事建设工程争端仲裁调解的八位资深仲裁员-调解员进行半结构化访谈后获取访谈文本记录,运用内容分析方法,对访谈记录进行编码,获取常用调解技巧和常见调解障碍的类别,以及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获取调解技巧和调解障碍的频率和权重等,最终获得包含六大类和十四个子类的调解技巧,以及包含三大类和七个子类的调解障碍。然后通过设定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和普通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的调解情境,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方差分析后,获知仲裁员-调解员比起普通中立第三方调解员被认为具有更强的权力。研究结果揭示了中国建设工程争端仲裁员-调解员常用的调解技巧,其按照重要性顺序为分析心理、裁意暗示、把握案情、讲明好处、强调风险、声明原则;同时,也获得了三种主要调解障碍,按重要性顺序为出庭当事人性质、当事方主体属性、出庭当事人心理状态。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争端仲裁员-调解员可以对调解技巧进行战略性选择,并且根据对调解障碍的敏锐洞察,确定争端是否应该被调解、何时启动和终止调解过程以提高效率和效力,以及实施最适合某种情况的技巧。此外,仲裁员-调解员可以在不违反公正性的前提下,利用其作为同一案件仲裁员的身份为调解成功提供辅助。此外,本研究也可作为西方学者和调解员了解中国调解文化的窗口,并帮助争端当事人和律师理解根植于中国法律和政治文化下的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提高调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