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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论及刑罚轻缓化时无法回避的领域,也是刑事一体化趋势下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然而,直到1997年新刑法颁布,立功制度才从自首制度中单列出来。发展至今,与其他刑罚裁量制度相比,立功制度仍略显粗糙和散乱,与此同时,实践中出现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等“异化”现象。本文通过研究立功制度的发展轨迹、基础问题、本质特征等内容,为司法运用打下坚实基础。全文约二十二万余字,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立功制度历史沿革。本章主要从横向和纵向两条主线来梳理立功制度。横向方面主要是介绍从我国古代、近代直到现代刑事法律中立功制度的发展脉络。纵向方面则侧重于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功制度,为我国立功制度的发展作理论铺垫。 第二章,立功制度基本问题。本章重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节重点研究立功的概念,作为立功制度的基石和核心,立功本身的概念界定极为重要,本节对各个阶段的立功概念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其内涵。第二节,立功的构成要件是正确认定立功的前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件系统却存在静态等缺陷,在买功卖功等立功“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重构立功的构成要件体系有助于保证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文在主体要件、时间要件以及实质要件之外构建了消极要件,将各种立功“异化”现象剔除于认定体系之外;同时对立功构成实质要件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将“真实性”分为内在、外在以及法律评价三个层次,“有效性”也分为对内、对外以及法律评价等三个层次,根据排列组合等方式研究立功的各种形式。第三节,对立功进行不同标准、不同角度的细分,有助于深入掌握其构造和规范行刑。 第三章,立功制度具体运用。实践的立功制度才具有生命力。本章共分五节进行阐述。第一节论述立功适用时的区别性、及时性、确立性等原则,这是保证立功制度准确适用的前提。第二节侧重研究两类特殊的立功制度,即关注特别环境、特别主体以及特别时间等情况下的立功制度,以及“避免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损失”的消极意义上的立功制度,该两类特殊是对一般的、常态下的立功制度的补充。第三节对坦白制度以及悔改表现、悔罪表现作理论界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规定为刑法裁量制度后,其功能、定位应适时调整;刑法中屡次出现“悔改表现”、“悔罪表现”等表述,但概念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需要重新进行探索性研究。第四节重点研究刑罚裁量阶段的立功制度,对立功的起止时间、客观表现形式以及司法适用进行论述。第五节主要研究刑罚执行阶段的立功制度,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阶段的重要制度发展并不均衡,应当构建减刑撤销制度,同时重新界定适用假释的条件。 第四章,立功制度本质分析。通过现象看本质是认识事物的途径。本章共分五节,第一、二节对立功特征进行综述并评析,并在基础上重构立功的特征,即具有契约性、权利性、亲为性以及效益性。第三节总结了学术界对立功制度的诸多批判,即破坏伦理道德体系、忽视公正平等要义、歪曲合理自由界限、漠视权利情感诉求以及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等。第四、五节对立功制度的各种本质观点进行综述并评析,在此基础上重构立功制度的本质,即公正与功利并重,同时要关注社会容忍度。 第五章,立功制度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立功制度的研究侧重于自然人立功、刑法总则立功以及实体法上的立功,与此相对应的单位立功、刑法分则立功以及刑事诉讼法上的立功则很少涉及。本文首先构建单位立功和刑法分则立功。同时,在西方国家程序法上占据重要位置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与我国立功制度有诸多相同之处。将该制度纳入立功制度视野中进行分析,有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同时促进刑事法律的科学发展。 总之,在立功制度问题上,应当保持一种发展的、兼容并包的态度,同时坚持“不破不立”原则。立功制度在理论上虽然存在激烈争论、在适用中也不乏瑕疵,但作为我国独有的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既要充分批判,也要合理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