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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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体制在稳步中推进,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在相继的建立健全中。《存款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使得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重要的配套制度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进一步建立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虽对商业银行的破产有所涉及,但细究缺可发现其规定基本上都是都是郭宇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本文主要选取了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予以阐述。首先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笔者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破产的含义,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商业银行有其不同于一般企业之处,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论述上体现其与一般企业的不同。在肯定了商业银行的破产是可能的和必须的之后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就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笔者选取了世界上通行的银行破产立法体例的国家进行介绍,并借鉴这些国家的规定以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应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专门立法。选择专门立法后,就是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的应当如果具体规定的问题。在此,笔者只选取了有关商业银行启动中的破产标准如何确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如何任命及其职责、重整的具体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如何确定及分配这些能够体现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对于破产标准的确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再确立监管性标准。商业银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要在符合商业银行特殊性的基础上体现专业性。商业银行重整与普通企业重整所要追求的目标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设计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过程中要体现这种不同。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清偿中要注意特定债权的优先清偿规则主要是储蓄存款人优先偿付的问题。同时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确认、清偿以及分配执行等也要注意与我国现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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