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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屡见不鲜,违约金争议已成为当今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基于此,研究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分析入手,通过与民事合同违约金的比较,重点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功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探讨了劳动合同违约金与相关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解除权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以及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内在关系。本文比较国内外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法现状,剖析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立法现状的经验与不足,本文还吸收其他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好的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较为具体的改进措施,笔者主张坚持倾向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应该得以贯彻,部分失衡的劳动关系需要进行必要的矫正,以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成功构建。
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笔者综合学界有关违约金性质的讨论,依据劳动法属社会法的本质,提出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立法必须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性质和功能等方面应持不同的态度,借以矫正目前市场上相对失衡的劳动关系。本部分笔者还探讨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在其惩罚性和补偿性之中笔者倾向于主张补偿性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劳动者可以主张该违约金责任为惩罚性质,其他情况下就是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责任也需要坚持补偿性质原则。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功能,笔者主张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而反对将其纳入债的担保,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
第二部分笔者探讨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和与之相关的几种劳动合同制度的关系。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上的设计存在问题,我们还需要改革现有期限制度来解决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冲突。同时笔者认为劳动者所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作为劳动者在违约事实发生后支付违约金数额的参考;考虑到劳动合同违约金性质的基本法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违约金责任与赔偿金责任在适用范围上不应交叉。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就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并对国外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在考察我国劳动违约金现有制度和借鉴国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展开评析,并就其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认为地方劳动立法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在劳动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了劳资双方约定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反面强调除明文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也加以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具有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值得充分认可,但仍有不足之处,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若干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