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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世纪末,德国就以判例的形式开启了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研究,其后日本刑法学界也从实际判例展开对不作为共犯的学术探讨,该问题如今已成为日本学界的热点研究对象。而在中国,关于不作为共犯、尤其是不作为帮助犯的关注甚少,但实践中不乏相关的案例。两年前的一起强奸案被曝光后,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该案被形象地冠名为温州“冷漠的哥”案,案中的的哥帮助一名男性乘客强奸另一名拼车的女性乘客。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笔者广泛收集有关案件的详细资料,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该被争议主角的行为符合不作为帮助行为的特征,可成为不作为帮助犯研究的典型。理论的研究离不开实际案例的分析,因此必须将实践中的规律寻找出来,以逻辑的形式固定下来,即以实际案件为契机摸索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轨道。德国最早开启对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研究,并形成不少有意义的判例,而日本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了不作为帮助犯理论存在的价值,加之笔者对日语的掌握达到一定熟练程度,所以本文有效借鉴大陆法系,尤以日本刑法体系中的相关理论为主,以不作为犯理论与共犯理论为基调,对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依据、类型分类、主客观构成要件及与其相近、易混淆概念的比较进行初步探析,展开对不作为帮助犯相应概念的本土化研究。笔者的观点,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不作为帮助犯的概念应当被单独提出和重视。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以作为义务为必要前提,且不作为帮助犯的作为义务必须和不作为单独犯的作为义务在程度上有所区别,这是由帮助犯对犯罪事实的辅助性所决定。同时,不作为帮助行为必须令正犯产生一种“本来应该阻止的人却没有阻止我”的认识,从而达到加强正犯决意的作用。但是,该不作为帮助者不能掌握犯罪事实的全部情况,不具备独自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无法将行为因果流程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由此行为者方能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