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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非常重要的金融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项法案的通过对美国金融业乃至世界金融行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该法案取消了长期以来美国金融领域分业经营的限制性规定,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实行混业经营。至此,原来实行分业经营的国际金融界三巨头美国、英国、日本都已加入了混业经营的行列。与此相对应地,其金融监管也开始了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转变历程。然而,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主要西方国家对金融监管模式的进一步反思,金融监管也并非“一混就灵”。本文主要分析英、美两国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发展历程,通过对二者利弊得失的实证比较分析,并结合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得出趋向性的结论—中国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改革应遵循渐进式改革即由分业监管逐步向混业监管演进,在“牵头型”监管模式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国务院直辖的统一监管模式。从中国国情出发,此方法有利于在局限条件下实现改革成本的最小化、综合效率的最大化和路径选择的最优化,过于超前或者迟滞将带来更大的风险抑或效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