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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我国第一个由国家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开始施行,它的确立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建设、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我国保险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由于实施时间短、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始料不及的问题,其中死亡赔偿与伤残赔偿的不均以及过低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成为了导致“撞伤不如撞死”屡见报端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了概念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以“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潜规则为视角,在详细阐释了我国现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与发达国家及地区发展成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比,分析了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具体而言,全文共分四部分对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大致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分别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性质、特点及立法体系、归责原则、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则是介绍了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指出了目前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现状及运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与“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关系。第三部分系统论述了域外发达国家与地区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别从各国及地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角度予以全方位介绍,通过对比以供我国机动车交强险制度借鉴。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并借鉴国外先进制度,从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实行地区差异化费率、剔除财产损失、实现快速理赔、防范道德风险、取得政策支持等六方面提出笔者关于完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