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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程正在我国积极的推进,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核心,公开的例外则是这核心中研究的难点,对例外信息的精确界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理论基础是知情权的限制,尽管知情权是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法律之所以要对知情权进行限制,是为了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利的同时,避免损害其他权利或利益,也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下同)都有着需要完善的地方。研究外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颇多。本文以瑞典、美国、日本三个国家为例,取之所长,以为我国立法所借鉴。本文试图从外部环境建设、具体制度的设计、立法模式的选择、例外内容的具体界定等方面,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外部环境的建设主要是从宪法、法律和政府理念三个层面来探讨。具本制度的设计首先要确定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为各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时所遵循的一项共同原则。其次,要明确例外,唯有对“不公开为例外”进行严格限定,所谓的“公开为原则”才能真正发挥价值。第三要健全程序,只有设置科学完善的程序,才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与例外制度的有效实施。第四,要完善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任何权利都需要必要的救济措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可以取概括式与列举式之优点,结合使用。另外,例外信息类型的界定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制度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规定不具体、操作性差,笔者就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例外的具体涵义作了探讨,并就此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