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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自1955年创办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劳动教养制度所追求的保护社会的目标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便日益凸现,其先前的政治正确性也逐渐丧失,并且在国际上也经常成为少数国家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藉口。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和成因剖析,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存在的冲突,并提出了改革及完善的途径和措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的五个发展阶段:创办、发展、停滞、恢复和发展;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以及不同时期劳动教养的特点,对劳动教养的历史作用也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适用对象和范围、强度设计、程序、监督、救济、合法性、宪政化缺陷等不同角度和层次,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之间的冲突。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劳动教养的性质和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本文第三部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宏观的认识。首先在对劳动教养存废的认识上,认为应当从人权保障和秩序维护兼顾的角度来看待劳动教养的改革。其次,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方面应确立司法化,统一、全面、规范立法,有利于教育与矫正,合理兼顾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个人权利,社会化的原则;在程序方面应坚持公正、经济、实效的原则。再次,劳动教养应当司法化。对劳动教养司法化的必要性、劳动教养司法化所要求实现的程序公正、劳动教养司法化模式的选择及建构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本文第四部分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已列为计划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