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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海上保险计划》在《挪威海上保险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它不仅对北欧地区,而且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提供了参考范本。我国与北欧各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修改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关于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义务方面的内容时,可以借鉴《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先进之处。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比分析《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以及我国《海商法》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承担义务的规定,以为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考虑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于国际海上保险立法的重要影响及英国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地位,英国法的规定也多处涉及。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北欧海上保险法律体系,指出《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重要地位,进而详细介绍了其发展过程及其结构、内容和作用,之后简述了《北欧海上保险计划》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重点介绍了其中极具特色的身份识别的规定。第二章是对《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中告知义务的系统论述。本章从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范围和标准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对比分析了《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与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了后者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第三章是对《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中风险变更与安全规章两项义务的系统论述。本章首先从定义、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特别规定三方面介绍了风险变更的相关规定,之后同样从定义、保险人要求进行船舶检验的权利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三方面介绍了安全规章的相关规定,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相关规定,指出其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第四章是对《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中其他几项义务的综合论述。本章重点放在出险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以及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赔偿阶段涉及到的两项义务因《北欧海上保险计划》的规定与《海商法》的规定大体相同而未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