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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8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共包含四款规定,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的入刑能够有力的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此罪作为新增的罪名,《刑法》条文虽然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量刑标准等做了规定。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罪的适用领域、保护客体、既遂标准和与相似罪名出现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时的处理都有不同的理解。这使得各地法院在适用《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时,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处罚出现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本文依据《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相关规定,结合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阐释和分析。首先,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在客观方面,此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方式并不限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为了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或者规避公共政策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的行为,亦构成本罪;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的领域仅为民事诉讼领域,只有当行为人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时方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客体方面,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为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两个,此二者处在平等地位,侵犯任一客体都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其次,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相关法律认定问题。在既遂形态上,本罪为结果犯,当出现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时,构成本罪的既遂。在共犯形态上,本罪存在原被告相互串通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第三人相互串通的共同犯罪。在与相关罪名的界分上,本罪与诬告陷害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妨害作证罪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明显区别。在处理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择一从重处罚。最后,为完善虚假诉讼罪法律规制,提出了扩大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增加虚假诉讼行为的方式、完善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