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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食品的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够稳定发展的重要根基,也是国家能够证明国家繁荣富强的重要证明。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保障食品安全,减少食品安全隐患是对于国家、社会、人民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食品是人们每天的必需品,而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民。如上世纪末欧洲四国的禽畜类与乳制品产品中检测出“二噁英”(Dioxin)污染,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震动,而我国也一度采取紧急措施,禁止该类食品的进口;又如“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泌尿系统出现问题的患儿多达29.6万人,在国内外造成极大的轰动,国外一度拒绝中国奶制品的出口,这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也遭受议论。而在2019年末2020年新春之际,也即二十一世纪第三个十年开始之际,我国爆发全国性的大规模疫情,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该种病毒不仅潜伏期长,且具有极强的感染性。面对这样的严峻疫情,我国采取全国性的封闭管理,并全面开启Ⅰ级公共响应,甚至在个别严重的地区,启动战时管理,以减少疫情的传播。目前虽然尚未能查证该病毒的来源,但是该种病毒的爆发与传播也给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猛烈的警钟。《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制力度上存在不足已经成为了刑法学界普遍的共识。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条文只有143条与144条,而随着此次疫情的出现,不禁需要反思:当前刑法是否能够有效的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在食品安全犯罪覆盖范围上是否需要进行重新的调整,亦或,是否需要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重新的认识与定义?而通过立法变迁与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尚存在预防性不足、涵盖范围较为狭窄、处罚力度尚有欠缺等问题。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基于犯罪的现状,世界各国均采取不同的方式以应对。如韩国,通过颁布《食品卫生法》等行政刑法的方式,能够全面、完整、体系的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又如日本,在“森永毒奶粉”事件后,大幅度修改《食品卫生法》,并强化对于食品添加物的规定,并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以加强预防与调查;又如德国,从1879年开始执行的《食品法》已经有141年的历史,并订立三大目标与七大原则,大大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这些国外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都值得去进行参考与借鉴。因此,通过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现状的反思,通过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定义及危害性的阐述,并通过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刑事立法的参考,能够从加强预防、扩大犯罪的涵盖范围、加强处罚力度等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本论文,现确定论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食品安全犯罪基本理论。在新时期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有全新的认识,因此,应当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进行重新的分类,并对于犯罪概念进行全新的定义,并在掌握犯罪的特征前提下,阐述食品安全犯罪带来的危害性。第二部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现状与不足之处。对于我国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考察,并对于立法沿革进行梳理,以能够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状况,并通过近五年的犯罪案例与数据的分析,找出食品安全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国外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参考与借鉴。食品安全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因此,各国对于食品安全尤为重视。尤其是世界各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定有严格的标准,并为了能够有效的规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因此,通过对于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立法的参考及考察,借鉴优秀、有益的部分,以能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完善对策及总结。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依然处于高涨态势,并且,依托于互联网其犯罪结果更加的恶劣。因此,有必要深入适用当前法律,并对法律进行部分调整,以能够有效的规制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