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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替代行为是指与行为义务人特定的身份、技能、学识、经验或者某种资格、地位密切相关的,只能由债务人自己完成的,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义务。不可替代行为与可替代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不可替代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与债务人的人身属性联系紧密。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执行依据,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其应为第三人不能代为的行为时,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强制债务人履行其行为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的执行方法。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执行方法上以间接执行为主;(2)执行措施具有很强的心理强制性;(3)执行措施具有很强的人身强制性。当前,判决一定的行为作为救济手段的案件越来越多,对行为判决的执行常常会引起人们的困惑,特别是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定也还很不完善,略显单薄,还有诸多的疏漏和不足,很难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关于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拘留、迟延履行金、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对被执行人处以刑罚处罚等。虽然种类较多,但是却不成体系,难以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关于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还面临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警示性与威慑性,执行程序缺乏系统性和相应的程序保障,没有明确的选择执行措施的标准,立法规范也缺乏体系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都有相关的规定,从执行的开始到执行的终结,乃至执行终结之后维护权利的稳定都做出了明确而具有实效性的规定,并严格规定了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程序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对该方面也有相关的详细规定并且重视藐视法庭程序和执行令状制度。以上的一些规定和相关程序可以给我国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的完善提供良好的借鉴。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单纯的从执行措施的改进和完善等方面出发,虽然能够改进此类案件执行之现状,但是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可替代行为类案件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的各个制度相辅相成,每一种制度的作用都离不开其他制度的支持与保障。人权保障是总体性要求,制度设计是具体的实施程序,执行人员观念的转变是有力支撑,执行措施的完善为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提供了手段和措施,程序保障制度和救济程序更是为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提供了权力保障和救济保障。各个制度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只有各个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可替代行为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才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