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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在激励相容条件下,处理好地方政府之间长期存在的重竞争、轻合作的问题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间协同合作常常停留在纸面和口号上,特别在处理一些具有外部性或者公共品属性的事务时,其协调与协作程度远低于中央政府的预期,甚至出现了越是需要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协作失灵反而越明显的问题。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困境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上尤为凸显。环境污染的空间溢出特征致使任何地方都无法在区域性环境问题中独善其身。因此,相互毗邻的地方政府打破行政壁垒,协同一致地进行环境治理是提升全局环境质量的必要手段。然而,在财税收入和政治晋升上相互竞争的地方政府受自身利益的驱使,通常没有动力投入足够多的资源治理本地污染,甚至有可能将污染源迁移至边界地区或者主动放宽对边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将本地污染转移至其邻近地区,因此仅依靠地方政府自发性的治理决策,难以在环境协同治理上达成长久一直的合作,反而会陷入竞相污染的“囚徒困境”。因此,如何在不损害地方政府竞争所带来的正向激励的前提条件下,理顺政府间的协同治理机制,解决因央地纵向分权和地方横向竞争引起的区域协作困境,既是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面临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新发展阶段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本文结合大气污染的空间溢出性特征与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政治晋升锦标赛的政府治理特征,利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这一环境治理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企业两个维度关系,以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三者的行为变化,分别探讨了地方政府进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作用机制、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政策效果(政策的直接效应)及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政策的间接效应),以期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可以概括如下:第一,本文基于政府竞争理论、契约理论以及地方政府激励理论,将大气污染的特性(可传输性)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央地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地方政府竞合关系)融入到囚徒困境模型,探讨地方政府进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大气污染的可传输性增加了污染的治理难度,地方政府缺乏主动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意愿,“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所蕴含的中央协调、重复博弈、结果可验三个要素特征分别确保了地方政府的督查机制、常态化机制和公信力,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能够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动机,从而促使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从非合作博弈转向合作的均衡。第二,本文构建2013至2017年中国48个主要城市的日均空气质量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的方法探讨了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政策的治理效果,这也是政策的直接效应。结果发现,随着联防联控政策的不断推进,区域内PM2.5、PM10的浓度与AQI指数均显著下降,长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相对于控制组城市持续改善,这支持了理论模型部分的讨论,即“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三个要素特征对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起到了持续协调、监督和约束作用,不断强化地方政府的治理意愿。进一步地研究结果发现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的策略性治理行为,具体地,在工作会议召开前的两个月及召开后的一个月内,污染物浓度下降的幅度最大;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治理效果更加显著,而在春夏季节则没有显著的治理效果。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政策在区域省际边界地区治理效应要优于区域内部地区,这表明,联防联控政策促使地方政府更关注区域内省际边界地区的治理工作,以减少长三角内各省份之间污染的输送。研究结果发现,区域内地方政府对秸秆焚烧、机动车和企业污染排放等污染源头进行的实质性治理整顿是长三角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渠道。最后,本文研究结果表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实施所导致了区域内PM10浓度显著下降,其产生的健康收益的货币价值为84.527亿元。第三,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我们利用2010-2017年我国A股上市企业绿色专利数据,采用双重差分的方法探讨了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这是政策的间接效应。研究结果发现,自该政策执行以来,地方政府环保补贴项目的扶持、环境治理政策的稳定性、以及企业环境合规成本的增加,促使长三角区域内企业的已授权绿色专利的数量显著增加,尤其是省际边界地区的企业在政策实施之后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显著提升。但是这种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推动作用主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对区域内国有企业则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可能与国有企业有更大的议价能力有关。进一步地研究发现,受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治理行为的影响,企业的绿色创新行为具有一定的策略性,企业的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在政策实施之后显著增加,但是对于推动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发明专利却未发生显著变化,说明尽管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区域内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但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为“寻求扶持”而策略性增加创新数量,创新质量并没有显著提高。综上所述,本文研究结论对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破除利益藩篱和政策行政壁垒,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现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例,阐释了地方政府进行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作用机制及内在机理,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文献的不足,为我国继续深化以中央为主导的地方政府间统筹协调机制,切实推进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的研究发现,大气污染的可传输性增加了治理难度,地方政府缺乏主动谢勇治理大气污染的意愿中央协调、重复博弈、结果可验分别确保了地方协作的督查机制、常态化机制和公信力,促使地方政府之间就大气污染达成长效协作,这为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的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经验。第二,本文从地方政府协作的视角,探究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政策治理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效果,丰富了环境治理领域的相关研究。本文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为研究对象,对该政策的治理效果、影响渠道及社会福利进行充分论证,拓展了环境治理领域的相关研究,有助于从更微观的视角认识中国特色分权体制下跨区域大区污染协同治理机制。第三,本文基于微观企业从多个维度分析了“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提供了波特假说在发展中国家的微观证据,丰富了既有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的相关研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下,实现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的相统一提供了理论参考。第四,本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为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的区域协作提供可借鉴经验和启示,比如在跨省际流域上下游水污染治理,产能过剩治理以及跨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等这些需要地方政府进行跨区域协作的事务方面。以跨流域水污染治理为例,应当根据水污染的特性和地方政府实际面临的约束条件,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参与到地方博弈,通过确保协作政策持续推进和结果可验,强化地方政府的协作能力及协作意愿,以推动跨区域协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