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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模式是学界为了研究的方便,而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简化和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在当前诉讼法学界,学者们主要是从控辩裁三方在审判程序中的地位和关系入手,对当今世界各国现行刑事审判程序进行研究,并将其类型化为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和混合式模式。 现行这种刑事审判模式的类型化概括是在抽象其外形特征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在分析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各自缺陷的基础上,学界致力于构建一种试图集二者优点而去二者之弊端的理想型模式——混合式模式。但是,这种研究范式的缺陷在于:1.这种分类是根据现象特征而进行的归纳性区分,而不是根据本质特征所进行的分析性区分。其更多地反映了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模式的形式差异而对二者所具有的共同性基础却有所忽略。继而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对立的基础上,学界采取了一种折衷主义的进路来寻求理想型审判模式的构建。但是折衷主义的思维方式往往导致学术立场的丧失,导致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的脱节,导致我们对具体的问题得不出多少有意义的答案。2.学界关于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的研究实际上是在一个共时性的视角下完成的。作为上层建筑的外延之一,刑事审判模式的嬗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刑事审判模式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特质。因而,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迁,刑事审判模式也必然会呈现出动态的历时性变革。这样,传统的理论研究范式就不能反映刑事审判模式的历时性变革所呈现出来的可循性特征。3。现行刑事审判模式研究范式主要从控辩裁三方关系入手,很难反映刑事审判程序这一复杂系统所应当包含的审判程序的历史来源与发展、诉讼支配情况以及其背后的基础性价值理念等。 事实上,传统的刑事审判模式理论只是研究的一种视角,如果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其加以考察,完全可以得出不同以往的理论概括。依据不同经济形态的沿革所带来的刑事审判模式的纵向变革,我们把刑事审判模式类型化为自然经济社会的压制型模式、工业经济社会的自治型模式以及知识经济社会的回应型模式,这种历史沿革的根本动因是经济形态的嬗变。从压制型模式向自治型模式的转化是以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司法机构的自治以及程序正义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