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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但是,公民环境权并未得到宪法所确认,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任重道远。国外的一些环境权理论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先后有很多国家把环境权写入宪法,而且国际会议的会议文件也明确了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的环境权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了一定的成熟地步,然而,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环境基本法,都没有确认环境权,只是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有一些规定也只是模糊性、概括性、原则性的,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公民环境权利和相应的环境权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缺陷,将使公民无法充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善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要在宪法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相应的具体内容,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希望全国人大能够通过一部《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纳入宪法加以保护,并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以规范环境权的实施。具体设计是: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有益于健康、多样性与平衡性的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并且有权指控任何可能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和要求补偿由此受到的损害;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环境权的内容和行使有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由政府掌握的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并参与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国家有责任合理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教育与培训应该为实施本条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环境权的具体权利,比如,清洁水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环境参与权,环境信息权、环境监督权、环境赔偿权等等具体权利。同时还要规定公民的环境保护的义务,和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再次,其他部门法也要对公民环境权的保障做出积极反应,建立起配套的制度,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通过这样一种设计,希望可以使公民环境权得到更为有利的、根本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