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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进民法典是中国人民不懈的理性诉求,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民法典而非其他法典才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历史的高峰。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今天,民法法典化已四次列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议程。呼唤民法典的声音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即新中国民法典第四次起草)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宏伟的系统工程。随着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和出台将是指日可待的。因此,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第二次起草历程的回顾和过程的研究,既能填补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在此领域的空白,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约四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的历史坐标。本部分的宗旨在于确定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所处的历史方位。这是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进行深入研究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民法很不发达,当然就谈不上民法法典化的问题。《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步创建时期。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处于法制建设的困难时期。中国民法传统断裂这一事件,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的影响虽是无形却是极其深刻的。二、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的时代境遇。本部分的宗旨在于展现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由开始到中断的动态历程。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以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指路明灯,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于1954年正式拉开了帷幕。1957年的整风运动迅速逆转,新中国法制建设遭遇浩劫,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随之中断。1962年经济开始好转,根据毛泽东的谈话和指示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恢复了民法的起草工作。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的最后一稿完成于1964年11月1日,以后因参加社教运动,起草工作就停止了。三、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草案的宏观考察。本部分是在静态层面对起草工作形成的民法典草案的宏观考察。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的体系和结构是学习与移植1922年《苏俄民法典》模式的结果。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编应效仿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的设计,设置通则或总则对债法的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对于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的体系和结构,由于起草者试图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并欲彻底划清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界限,起草者设计了一个全新的民法典体例。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作为当今民法学研究很好的“反面教材”不应被我们忽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下的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俨然已沦为政治的附庸。再以当今民法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与理念的正确认识为基础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该草案在精神上彻底否定了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权利法、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本质;严重背离了私权神圣与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四、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中的几个微观问题考察。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确立的民法调整对象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属性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二是民法是否调整人们的行为。对“一定的财产关系”具体内容的界定,一方面在逻辑上导致了对民法是私法的否认,另一方面大大限制了民法对社会关系应有的调整作用。第二次民法典草案确立的民法调整对象是范围极广的“经济关系”,争论基本上都是围绕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的大小进行,并由此形成了“大民法”与“小民法”的观点。透过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位和民法学界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民法学研究在这个历史阶段的落后水平。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在民法典第一、二次草案中具体体现为:国家与他人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而所有权的归属在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国家请求返还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思想基础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人民之福祉,我们要努力保护国家财产,而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原则正是我们的努力之一。债的实际履行就是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能用不是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的来代替。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普遍原则,其理论基础来源于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学说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