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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大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案件,说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也表明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存在着矛盾。高校惩戒权是高校管理学生的重要手段,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大学生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正当理由、法定程序,不得剥夺。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已成为必然的发展方向,保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成了现代教育法的立法本位。但是高校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常与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因此,深入研究教育法制领域中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介入原则及立法内容等问题,对高校惩戒权进行法律规制,以实现高校与大学生利益的平衡,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学校享有惩戒学生的权利。高校惩戒权来源于高校的教育权利,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必备工具。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教育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五大类权利。本文首先探讨了高校惩戒权和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涵、法律性质、内容,指出大学生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惩戒权作为高校自治手段存在的客观性、合理性。其次,分析了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冲突。其冲突原因主要是: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滞后与缺位、高校惩戒权的制定与执行不规范、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含糊不清、关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程序规定不完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不通畅等。再次,提出解决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方法。本文从建立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促使高校惩戒权的运行法制化、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其中建立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强立法规划、建立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等内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包括正确认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规范化、实行高校听证制度等内容;促使高校惩戒权的运行法制化包括高校惩戒权的运行实行“刚柔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健全高校惩戒程序、加强对高校的法律监督等内容;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建立健全高校教育仲裁机构、建立健全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