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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侵权法上一项确定责任分配的规则,其本质是为了谋求负损害赔偿义务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公平,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可按一定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对双方当事人作用的结果,势必会对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产生重大影响,对一方的保护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对一方行为的肯定意味着对另一方自由的束缚。鉴于此,我们在设计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则时必须谨慎行事,使其最终有助于实现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过失相抵的理论非常精深,在实践中的运用也相当复杂,无论是受害人的过错,还是加害人责任的减轻,都难以找到一个适于操作的标准。具体到我国,有关过失相抵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立法不尽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理论上对过失相抵的研究也不够充分,存在许多争议性问题尚未解决。本文试图从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入手,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得出各种据以指导实践的有关过失相抵的正确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侵权法上的过失相抵处理框架加以改进,以期对确立一个科学合理且便于操作的过失相抵制度有所帮助。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至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理论方面对过失相抵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过失相抵与其他类似制度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过失相抵的内涵和外延。并对过失相抵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过失相抵最正当的理论基础是公平和正义。第二部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过失相抵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得出该制度在两大法系遵循了相同的发展趋势,即朝着更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方向发展,其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侵权法功能的变迁。第三至第五部分主要是从适用方面对过失相抵进行论述,是对过失相抵具体制度的构建。其中第三部分对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受害人必须具有过错;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不当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必须是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受害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方面,在一定情形下,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过错可以被视为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而进行过失相抵。责任范围方面,过失相抵可适用与除公平责任之外的所有归责原则,此处重点论述了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及限制。第五部分分析过失相抵的具体操作方法。当只有受害人单方遭受损害时,确定责任分担的方法有比较过错程度、比较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加以确定三种,应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采取不同的方法;当双方都遭受损害时,具体方法又单一主义和交叉主义两种。第六部分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过失相抵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过失相抵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微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