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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讨论风险投资领域关于可转换金融工具的经典理论。经典理论主要从激励机制,控制权与现金流索取权分配,分阶段投资,最优控股比例,退出机制等方面讨论了可转换金融工具在风险投资行业的应用。同时,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代表等可转换金融工具在风险投资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多数研究认为,可转换金融工具对风险投资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在风险投资行业信息不对称,企业未来不确定性大的背景下发挥了重要作用。风险投资基金的一般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包括两类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只对基金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者和直接管理者,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章建立一个简单模型比较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两种契约的差异。2007年6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接下来对风险投资行业中常见的分阶段投资现象进行阐述。创业企业的发展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为了控制风险,风险投资家在对创业企业的投资中往往采取分阶段投资的策略。本文通过构建一个两阶段投资模型,比较分阶段投资与一次性投资对于企业激励作用的影响。结果表明,分阶段投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家的努力程度。第三章主要介绍一个多阶段投资与可转换证券融资的理论模型,本章建立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其中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都要付出努力,并包括可转换证券在IPO时自动转换的条款,最后的退出形式为IPO和收购中的一种。模型解释了可转换金融工具如何解决风险投资行业的激励问题,同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退出选择做出了解释,并对可转换证券的自动转换条款进行了简述。本章在Hellmann(2006)模型的基础上更加细致的讨论了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中持股上限的问题,进一步解释了现实中风险投资家持股比例往往不会过高的现象。本文还对两家通过风险投资完成上市的两家公司:小肥羊和江西塞维的风险投资条款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对现实案例的研究为理论研究拓宽思路。除了风险投资理论研究经常涉及的一些领域,我发现,还有如下的一些条款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上市期限条款,派息条款,合格IPO条款,转换比例调整条款等。其中上市期限条款规定了创业公司的上市最后期限,超过期限完成上市则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赔偿投资人。派息条款则说明了利息股息的分配原则,主要为了控制在优先股融资的情况下企业向普通股的派息。合格IPO条款表明现在的风险投资者已不再满足于上市,而对上市规模,发行价格等也有了进一步的要求。转换比例条款一般是指按企业完成盈利目标的程度调整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比例,为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盈利目标提供激励。本文所得到的结论说明,可转换证券的激励结构能够较好的解决双边道德风险下融资过程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通过采用可转换证券融资,能达到接近最优的融资效果。本文的研究为实证结论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支持。在对我国创业板建设以及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推动方面,本文建议我国建立更全面地政策支持可转换证券的发行,尤其是可转换优先股融资的发行。目前的风险投资行业改革主要还是基于体制的改革,但是金融工具的多元化也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