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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能源问题,已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形成了严重的阻碍,政府也已把能源问题提到战略高度。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我国“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大力推广节能政策。要实现这一目标根源是要优化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但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生产消费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市场失灵导致单纯依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会使可再生能源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可再生能源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政府如何对资源进行配置,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着力于研究政府如何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能源按照其特性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矿物和化石燃料属于非可再生能源,其他能源多属于可再生能源。按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分类,可再生能源分为3类:大中型水电、传统生物质能和新可再生能源。新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指沼气、气化、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等)、地热、海洋能和小水电。2005年2月28日,我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除水电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蓬勃发展外,自上世纪80年代,风电、太阳能、现代生物质能等技术应用和产业也在政府的支持下稳步发展,小水电、太阳能热水器、小风电等一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十五”期间,我国进入了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时期,水电建设大中小并举,’开发建设速度显著加快;通过采取特许权招标等措施,积极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200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为1.66亿吨标准煤(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的生物质能),约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其中水电为1.38亿吨标准煤,太阳能、风电、现代技术生物质能利用等提供2800万吨标准煤的能源。同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除水能外,我国资源丰富、近期利用技术较为成熟、开发潜力较大的主要是风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地热、海洋能利用等在中远期也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政府在实现能源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应有作用,一方面与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也与能源的特殊性有联系,政府和市场是两个最主要的资源配置主体,依据现代经济学理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配置资源具有经济效率高的优点。所以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应主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调节应在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条件下,在市场失灵领域进行调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能源安全问题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而这些领域完全交由市场去调节,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这些领域都不同程度地需要政府的干预。对可再生能源需要进行较大的投入,进行研究开发和市场化运营。可再生能源投资与开发具有前期资本投入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较高等特点,可再生能源相对于传统化石能源,更具有技术密集型的特点。政府不得不对可再生能源产业采取有别于其他产业的态度,需要借助于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让“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相互配合。
财税政策作为我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政策,利用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规范市场主体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中的外部效应,除法律和行政手段外,还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来发挥作用。财税政策就是运用最广泛、最灵活、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财税政策中包涵着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战略意图,它可以矫正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的经济不合理行为,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水平。因为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和个人从各自利益出发,自认为自己利益得到最大化,但由于不了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设想,其个体发展中的盲目性,往往会造成整个社会效益的低下,实际上其个体也没有发挥最大效益。财税政策就是引导和调节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使社会效益和个体效益达到一致,并共同实现效益最大化。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科技领先。发展科技的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应用推广。在基础研究阶段,需要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对研究领域的直接投入;在应用推广阶段,既需要必要的直接投入,更需要财政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减少私人投资的风险,鼓励社会各投资主体的热情,这些政策都会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本文将在现有政策体系基础上,对如何建立起我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体系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