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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队伍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除去传统刻板印象外,这个群体有自己的权利需要得到关注和保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上级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有服从的义务,该服从义务来源于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5项,但当该决定或命令违法时,容易使公务员陷入两难的境地。公务员服从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有触犯法律之责,不服从该决定或命令,则容易得罪上级领导进而影响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消解该两难境地,本文从产生该两难境地的原因展开研究,即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本文由如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水门事件案"、"湛江违法审批案"两个案件引出公务员群体中广泛存在的一种两难境地,即公务员在面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服从的义务,但当该决定或命令是违法时,公务员该当何为以及如何保障其权利?其次是对目前现有的研究状态进行了说明。接着澄清了相关概念范围,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公务员基础法律关系的演进,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到特别法律关系,从身份关系到职务关系,进而得出结论:公务员服从义务的本质内涵,即在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职能性层级制中,职员对上司命令的服从义务,必须用大大偏重职员个人的独立性的方式解释,公务员服从是原则,不服从是例外,其服从义务的本质内涵是依据法律履行服从义务。第三部分进而论证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通过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类推适用以及探究依法行政的目的,进而总结出结论:当上级向下级发布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以至于与自然正义、依法行政的目的相悖,下级公务员则没有服从的义务;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于职务的服从而非身份的服从,公务员不用再对上级人身依附,公务员从事职务活动不再是为了服从或满足某一个人或团体,而是为了一个客观、非个人的目标,也就是公共利益;公务员的服从义务让步于公务员对法律的忠诚义务。第四部分通过列举我国与服从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辨析,可以看出在立法过程中,制定这些的法条的出发点是以维护和保障行政的效率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公务员基本权利得到的关注很少。尽管可以对《公务员法》第54条解释出其他权利,比如监督权、抗辩权,但是没有其他制度的辅助,这些权利很难发挥出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作用。第五部分通过列举公务员不恰当地履行其职务,可能面临身份和惩戒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分析了我国公务员两难境地的现状。现实生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比如领导口头指示、事后举证困难、事后打击报复等,都使得《公务员法》第54条无法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如果不对《公务员法》第54条作出改变,仅仅通过法解释学难以消解此种两难困境。本文认为修订该条款需要注意两点:将向上级提出意见的权利改为向上级提出意见的义务,引入书面免责机制。如果没有这两点制度,其他的对策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最后一部分认为公务员之所以处于这种两难境地并难以消解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没有把握清楚,也就是对公务员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受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是一种职务关系;公务员依据法律履行服从义务,若上级的决定或命令违法,公务员有义务指出这种错误并在取得上级的书面指示下予以执行,对于符合"明显违法"标准的命令,公务员有权拒绝服从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