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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建设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改革任务中。2015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此背景下,“扩大援助范围”应当成为当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重点。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由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构成,其合理界定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与市场化法律服务的划分问题,也是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在立足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践,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希望厘清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包含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概念及其法律价值。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哪些对象以及援助对象涉及的哪些民事案件类型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是指对哪些贫弱群体提供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是指对哪些民事案件类型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与实践是分配正义的具体体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整合,而且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合理界定是划分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界限。第二章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和地方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呈现出“规则的模糊性”与“规范的地方性”等主要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仅严苛而且难以确定;由于没有将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结合起来规定导致实施中出现难题;案件类型没有包含贫困弱势群体面临的主要民事纠纷类型;缺乏“案情审查程序”导致制度实践的成本效益不成比例。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梳理域外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规定并借鉴其有益经验。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界定一般从援助对象身份条件和经济条件两方面予以规定。经济条件的设定有三种类型:以收入为基础、以资产为基础和免于审查经济条件。事项范围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直接规定原则而宽泛,二是以优先事项或除外事项的方式界定。从各国的立法方式及具体规定中总结经验并从中探寻对我国构建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的启示意义。第四章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与完善建议。此部分不仅提出了应在基础制度框架下渐进式改革且还要以分配正义下的比例原则来具体构建对象范围与事项范围,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持适度与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