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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刑事陪审团中国化的研究,普遍缺乏实践样本。陕西省高院、河南省高院主导的“人民陪审团”试点是我国近些年来司法改革中一个绝好的分析样本,是一个研究陪审团的历史时机。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学者认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性质不同。那么,它们之间真是有着不可跨越的“鸿沟”吗?其实,二者之间的共性是大于差异的,在本质上都属于平民参与裁判权的体现。从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实施的陪审制、参审制来看,平民与法官在权力结构上的内在区分已经不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一简单的“切割式”了,而是体现了相互交叉、制约的权力格局。“人民陪审团”试点针对社会影响较大、特殊群体关注、涉诉上访等案件,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发表评议意见。这种“评议权模式”的改革在案件范围、主体代表性、参与方式与程度、配套制度上与奉行“裁判权模式”的陪审制、参审制国家有着较大差别,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它在推进司法民主化、提高民众程序意识、减少涉诉上访、预防司法腐败等现实的中国问题面前具有一定的价值。基于对职业法官裁判的怀疑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失望,我国产生了一些实施刑事陪审团的制度需求。“人民陪审团”试点的技术方案虽然存在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之处,但这些初步性的规则测试了当前社会环境、司法体制、人员素质等对它的反应和适应性。这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或者是择机建构刑事陪审团,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人民陪审团”试点规则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客观分析,可以发现它对完善我国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主体代表性、被告人选择权、裁判意见、配套制度等方面均具有许多启示。同时,我国可在将来特定案件范围内构建刑事陪审团,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身侵害性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经济类案件或者其他有重大的社会影响的案件。为保障刑事陪审团的有效运行,可借鉴“人民陪审团”试点的经验教训等,确立资格限制与遴选规则、参与方式与职权配置、配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