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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毒品泛滥,尤其是新型合成毒品日益平民化,带来范围极广的不良影响。我国已全面进入汽车时代,当机动车驾驶和毒品二者相结合时,产生的潜在危险不言而喻。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背后,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开始受到应有的关注,被纳入了刑法视线。相比之下,毒驾仍游离于刑法之外,可见立法者对于有着高度相似性的毒驾行为,尚缺乏关注。只要不出事就万事大吉,出了事则后果不堪设想。这种立法现状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导致性质恶劣的毒驾处于滋长期,如果仍不加以重视,其影响力将是巨大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条款只涵盖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两种情况,显然不足以解决国内日趋恶化的毒驾事态。对毒驾的处罚不能有效惩戒毒驾人员,行为人的法制意识便薄弱,无形中违法成本过低,便不会下意识控制自身行为,从而造成毒驾现象的普遍存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也仅从禁入角度,限制向吸毒人员发放驾照或注销其驾照,难以从根本上控制毒驾行为。相比之下,尽管危险驾驶罪在现行刑法上是轻罪,但依然能够对酒驾及追逐竞驶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因此禁绝“毒驾”应考虑、借鉴以抽象危险犯设计的危险驾驶罪。如毒驾行为能入罪,行为人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必然会对驾驶人员产生有效的指引作用,形成规范驾驶的预期效果,从而达到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的目的。虽然毒品检测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检测技术相对成熟,可以为我国“毒驾”入刑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的法制、政策环境正经历着一系列的结构转变,刑法的发展特征逐渐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过渡,罪名与刑罚的设计开始具有严密化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笔者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设计为抽象危险犯,不要求其产生具体的损害后果,以此种方式来更好地保护社会交通秩序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即只要行为人吸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即构罪,而“毒驾入刑”的途径及设置,尚需进一步的调研和细化。